上海音乐学院2020年招生简章
2020年上海高等教育学院全国招生简章
(秋季统一高考)
1.机构全称
上海音乐学院
2.学校地址
汾阳路校区(上海市汾阳路20号)
零陵路校区(上海市零陵路520号)
三、等级
大学本科? □ 职业? □ 大专
四、学校类型
■ 普通高校 □ 成人高校
■ 公立高校 □ 民办高校 □ 独立学院
□ 高等技术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五、学历证书颁发机构名称及证书类型
机构名称
上海音乐学院
证书类型
完成学习并达到毕业要求后,颁发上海音乐学院本科学位证书。
六、学校招生管理机构
招生委员会是我校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全校招生工作;统一招生日常工作;招生监察办公室是我校招生工作的纪检监察机构。
七。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方法
1.我校将根据上海市教委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发展定位、办学条件和使用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近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今年按省份和专业分的招生计划。
第二,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3.我校今年各省及各专业招生计划、高考改革省、市具体情况详见各省招生办(以下简称省招生办)编制印发的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选拔科目要求等及项目相关文件。
八。保留计划的数量以及如何使用它们
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科整体招生计划的1%,用于调整各地统考线上生源不平衡的情况。
九、专业培训对录取的影响
语言考试语言要求
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入学后,教学外语统一为英语。
十、身体健康要求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指导意见》(教教[2003]3号)及相关补充规定 考生须如实申报体检健康状况。复试后,对身体健康不符合专业学习要求的考生,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报名规则
一、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考(秋季统考)成绩录取规则:
1. 省级招生以我校当地招生计划为依据,根据报考我校的首批志愿生人数和报考比例,由高分到低分(含加分)排名。具体备案比例由我校根据各省市实际生源情况确定。备案比例原则上为100%。根据平行自愿备案的批次,原则上备案比例为100%。
2. 录取考生按照所报专业从高分到低分的先后顺序进行遴选。
3.如果高考总分相同,不分文理的省(市)按当地省招生办公室制定的同分排名规则处理(上海考生仍有按同分规则处理后的同分,参照我院《普通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使用办法》相关内容择优录取,各省(市) )分文科和理科,文科按语文、外语、数学科目顺序录取;录取顺序为数学、外语、语文。
4.政策加分计入专业录取时的总分。
5. 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接受所有重大调整的考生将作为调整录取。
二、当非艺术类专业首批志愿生人数不足时,省招生办可控制同批次录取的分数线,假设非艺术类专业首批志愿生人数(含征集志愿)不超过剩余招生计划数的100%备案;如果生源还是不行如生源充足,我校可将剩余招生计划分配至生源充足的省市安排招生。
三、高考改革相关省市招生规则和程序以各省招生办法为准。
四、所有艺术类专业均需通过本学院专业考试。
5、在江苏省,报考我校艺术类的考生学术水平测试按照当年江苏省招生办发布的标准执行。
十二、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1万元/年【沪物行〔2000〕120号]
录音艺术专业(中外合作办学),3万元/年【沪教委财〔2005〕34号]
住宿费标准
1200元/年【沪教财〔2012〕118号]
十三、资助政策
我校认真贯彻落实,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学生资助相关规定,被我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录取后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 、勤工俭学岗位、特困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同时,学校还设立了傅成贤奖学金和傅梅奖学金。我校承诺:确保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十四、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根据“阳光工程”统一招生要求,我校秋季统一考试招生过程接受学校招生督办办公室的监督。
举报电话:021-64317667
十五、网址及联系电话
学校官网:
招生办(Office)官方网站:jwc.shcmusic.edu.cn
咨询电话:021-64316349、64376411
咨询邮箱:zb@shcmusic.edu.cn
十六、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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