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教育部“依法管理招生”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有关规定教育部规定,规范招生工作学生从香港文凭考试(以下简称“招生香港文凭考试”)开始,确保制定《招生香港文凭考试》条例,为顺利实施“招生工作”。
第二,我们学校的名字叫华中师范大学。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52号,邮编:430079。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国家“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建设高校、首批“双一流”建设高校。
颁发第三证:对在规定期限内达到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华中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我校将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香港中专考试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测评考生综合素质,择优录用。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我校招生情况,我校2020年招生计划为25人。各专业招生计划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华侨及港澳台留学生招生办公室公布。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六条 我校最低录取标准为“三、三、二、二”(校长推荐计划内考生除外),即香港文凭考试三级或以上科目的中文和英文。数学和通识教育科目2年级或以上。 “校长推荐计划”考生最低录取标准为:四门核心课程成绩总分须在10分(含)以上,且每门课程成绩不得低于2分(含) .
第七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的规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由我校统一评审。复试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复试资格。
第四章其他
第九条 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和湖北省物价局核准的标准确定学杂费。其中,学费标准:对参加香港文凭考试的学生实行本科学分制。学分制学费包括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具体标准由物价局核定。学生为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分学费和课程学费之和,一般不超过原物价部门规定的学年学费总额。我校原物价部门规定的大部分本科专业每年学费总额为4500.00-5850.00元/人/年。我校会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一般为800.00-1400.00元/人/年。
第十条 我校阳光招生热线:02767863374,阳光招生信息平台网址:邮箱:zb@mail.ccnu.edu.cn。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通过我校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各媒体刊登的规定如有误解,以我校完整招生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华中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校原政策规章立即废止;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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